要求加快入籍未果 移民身分恐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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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快入籍未果 移民身分恐不保

【楓傳媒報導】華裔女子伴隨父母以商業類別移民加拿大,她的公民入籍申請只剩最後宣誓程序,但移民部卻遲遲未發通知,她狀告移民部要求加快審理。但移民部指其父親申請移民前涉及組織犯罪與文件造假,若她父親被認定「不得入境」(inadmissible),則她的移民身分也會被取消,公民入籍程序也不存在。上訴庭法官裁定移民部的處理並無不當。

陳漢英的入籍申請只剩宣誓儀式,但因父親申請移民的文件可能造假,入籍案遭擱置。

華裔女子陳漢英(音譯,HanYing Chen)2006年10月隨父母以商業移民方式來到加拿大,她在2015年3月提出公民入籍申請,整個入籍程序已幾乎全部完成,只剩最後的宣誓儀式即可獲得公民權,但移民部卻遲遲未發通知。

於是她委請律師狀告移民部,要求加速審理,在三個月內通知其宣誓成為加拿大公民。

但移民部表示,原告父親申請移民前涉及嚴重犯罪、組織犯罪及文件造假(misrepresentation),案件仍在審理當中,必須等裁決結果出爐後才能決定最否繼續陳漢英的公民入籍申請。因其父母若被裁定申請移民時文件造假,列為「不得入境」者,那她的移民身分也會被取消,自然無需再處理她的入籍申請。

陳漢英的代表律師認為,「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RPA)第42條中關於主申請人文件造假被列入「不得入境」,其隨行親屬也一併列入「不得入境」的規定僅適用於「外國人」(foreign nationals),而根據IRPA的定義,「外國人」並不包括「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s)。因此移民部應繼續審理她的公民入籍申請案,並在三個月內完成。

華裔女子想入籍拿護照,想不到連移民身分都可能不保。圖為楓葉卡。(取自移民部網站)

雙方在法庭就陳漢英是否適用IRPA的「外國人」定義多次交鋒。儘管法官認為陳漢英「很可能」(highly likely)不適用IRPA所定義的「外國人」,但因移民部提出2005年的聯邦法庭判例,證明主申請人文件造假,其隨行親屬的移民身分仍被取消,且當時法官已認為該法條的定義不周延,建議國會修訂。

最後法官裁定,陳漢英的案件與2005年的判例十分雷同,移民部擱置她的公民入籍申請,等候其父親的「文件造假」案件審理結果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的作法並無不當,駁回陳漢英的加快審理「執行令」(a writ of mandamus)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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