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刺青拒急救 醫師應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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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自新英格蘭醫學期刊)

【楓傳媒報導】如果有人已在胸前刺青註明「拒絕實施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一旦送醫急救時,醫師究竟是應把這一刺青當成是正式要求,還是該繼續採行各種可能的急救措施?

本周出刊的「新英格蘭醫學期刊」(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以實際發生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一個案例,說明醫師面臨的兩難情境。案例中的救護團隊一開始曾試圖展開急救,但在一番醫事討論後,決定尊重刺青傳達的意念,停止從事心肺復甦,醫院紀錄也證實患者先前確曾表達過此一意願,該名男子未久即死亡。

這份報告共同主撰人、邁阿密大學生物倫理及衛生政策中心主任高德曼表示,「會在身上刺青,即已明確傳達了拒絕之意,這位案例中的事主應該是不希望再接受心肺復甦急救術。」

但他也承認,情況有時很曖昧,因為醫師很難判斷這個刺青是否確實與事主當下意願相符。依照醫事倫理標準,如果病患已神智不清,醫師就應尊重病患清醒時所表達的意願行事,但即便如此,就算是有預立醫囑(advanced directive),許多人事後仍有可能改變主意。

在加拿大,民眾在身上刺青表明醫囑(medical tattoos)的案例愈來愈多,但它們未必能達到預期效果。

加拿大重症護理學會(Canadian Critical Care Society)理事波諾維奇本身也是位加護病房醫師。他就表示,病患身上若有相關刺青,他會特別留意,並因此去查證相關紀錄,但這仍不足以構成是否要從事心肺復甦急救的主因。

波諾維奇指出,除非最高法院裁定,刺青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它只是一種「情緒表達工具」,如果醫師未能掌握更多資訊,就不能只根據一個刺青,而不提供必要救護。

波諾維奇指出,先全面瞭解病患情況,是停止提供心肺復甦急救的前提,即使是病患已簽署過拒絕急救文件,但有時病患在相關文件上的指示其實不夠周全。譬如有人寫下「我只要洗腎一周」,以為這就很明確了,但對醫師而言,實際情況可能更複雜。

他表示,很多人實際面對重大醫療狀況時,對於該如何處理後續,往往也會改變主意,因此他也不鼓勵民眾去做這類醫囑刺青。

(取材自Pexels)

專精醫事糾紛的律師邦威爾表示,光是刺青,不能成為醫師拒絕提供心肺復甦急救的理由,除非能明確證明這個刺青代表病患現下的意願,否則醫師都應依據照護病患的權力和義務,提供相關急救。

事實上,「一般內科醫學期刊」2012年即曾在一篇報告中舉證,有名男子胸前雖有刺青拒絕心肺復甦術,依然要求接受相關急救,因為那個刺青其實是他先前玩牌賭輸後的結果。另一方面,要移除身上的刺青通常要經過好幾道療程,既難受,更所費不貲。

一位已執業15年的刺青師就表示,刺青之後又反悔的情況並不罕見,他就幫過不少客人袪除身上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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