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孟晚舟案- 我對加拿大司法審判的信心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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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拔佳

中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財務長孟晚舟在溫哥華被補一案備受國際媒體關注,尤其是華語媒體與自媒體,更是討論得沸沸揚揚,情緒指數為之爆表,正反方火力全開,自認中立者也不免左右開弓,光看那些結論性與判決性的論述就讓人眼花瞭亂,莫衷一是。

各種論述琳瑯滿目,從美國提出拘捕孟晚舟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到中國依危害國家安全理由逮捕加拿大公民的正當性;從孟晚舟被戴上腳上電子追蹤器到中國禁止被捕加拿大公民僱請律師代表和家屬探望;從中國外銷電子通訊設備暗藏間諜功能的陰謀到美國霸氣圍堵中國電訊工業發展的陽謀;從中美貿易戰到中加貿易談判等等好像都和本案有關。尤甚者,更有人從義和團、八國聯軍的歷史談到白求恩、再談到197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建交的過程。這些論述都做到讓人看得熱血沸騰,情緒上得到莫大的亢奮與宣洩。

但是面對這樣的案件,我以為大家需要的應該不是情緒的快感而是法理上的了解和分析。華為有無間諜陰謀,我沒有證據;美國拘捕孟晚舟依據甚麼證據和法律條文,我也沒有這個專業。國際政治舞台上的爾虞我詐,商業上的廝殺搏奕本來就是常態。誰對誰錯我們真的沒有足夠的資訊可以坐在家裡當判官。

可是作為一個加拿大人,做為一個曾經做過議員的加拿大人,我會關心一件事,那就是加拿大是不是依法行事? 加拿大是不是嚴格遵守國際條約的規定? 加拿大的法院在審議過程是不是做到獨立公正?這件案子從一開始本來就是中美之間的問題,和加拿大無關。加拿大能掌握的就是做好司法審判獨立與程序正義的工作。

有部分人士認為加拿大多事,甘心做美國走狗才會做出這樣的蠢事。錯了! 只要美國提出,加拿大是必須要正面回應的,因為美加簽有引渡條例,這是1976年生效的國際條約,做為條約締造國,這已不是你方不方便遵守的問題,更不是你可以用政治考量來決定履行不履行條約義務的問題。在美加的引渡條約規定下,加拿大做為一個引渡協議的引渡夥伴(extradition partner)是有義務在美國司法部國際事務廳(U.S. Department of Justice’s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OIA)提出要求時依法配合。對兩國而言,在這項履行了近半個世紀的引渡條例規範下,彼此的引渡作業早已有慣例可循,你來我往,依法行事。

在進行引渡程序前,美方會先提出「臨時逮捕」(provisional arrest) 的請求。這項請求抵達加拿大後,加拿大司法部就會向加拿大法院申請逮捕許可。經法院審查認為符合加拿大的規定,RCMP才能進行逮捕。逮捕後立即就進入加拿大的法院審理程序,依加拿大的法律進行保釋聽證,這些都是條約明文規定的程序。

一旦被捕,被控方第一時間可以聘僱律師辯護。法院審理保釋聽證會要公開透明。除非有特殊理由且經法官判定禁止外,民眾與媒體得自由進入法庭旁聽。控方與辯方的攻防,法官的質疑追問都必須公開進行。

對於華為這件案子,加拿大的法院到目前的表現是完全經得起檢驗的。這些過程在國際媒體的焦點追蹤放大檢視下,在示威抗議的人士包圍緊盯下,法官一直能不卑不亢(有時候還帶一些幽默感)執行其法定範圍內的任務,這是到位的表現。

值得很多持陰謀論和懷疑態度或不熟悉加拿大法治體系人士注意的是,辯方律師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就逮捕過程的正當合理性與合法性向法院提出任何質疑。這是作為辯方律師應有的責任與權利,但他們都沒有這麼做,足以說明這個程序的法律依據與作業是完備的。 

孟晚舟經法院裁定目前已被保釋在家,接下來是2019年二月六日展開公開引渡聽證。要了解的是這個引渡聽證並不是對美方控訴的內容作審訊,那是美國法院的事。在加拿大,我們只審查這案子符不符合引渡的條件。法庭需要根據美方所提出的控訴內容,決定如果這些被指控的行為發生在加拿大是否也會被起訴 (double criminality)。如果依據加拿大法律不會被起訴,引渡就不成立,反之則會被引渡美國受審。

加拿大法院另一項判斷標準是要看這個案子是否是單純的法律案件,如果證實美國檢方參有政治操弄的具體行為,引渡案就會被註銷。讓人不解的是身為美國總統會在案發不久表示:「如果能有利於加速達成中美貿易協定,他可能會介入此案(“I would certainly intervene if I thought it was necessary”)。」 這樣的談話是否已構成政治干預司法審判,相信辯方律師應該會咬著這點不放才對。我們拭目以待。

孟晚舟在溫哥華被捕的案件,加拿大無疑是被動的。雖然有人認為加拿大被兩大強國擠壓下,是處於兩面不討好的穩輸局面。我的看法不同,我以為當今世道,某些國家明顯以「霸道」、「霸凌」為政治時尚,我們雖地廣人稀,相對國力也自當不如,但是這個案子既然落在我們的手裡,就應有條不紊,努力的做好法院審理工作。

我們的法院過去經常讓我們各級政府在訴訟過程中明白司法獨立的權威,重視法治體系的尊嚴。我期待我們的法院也能在這次的審理過程中向一些國家展示我們依法治國的高度與器度. 這也是我們展示軟實力的機會。我對我們的司法審判體系有一定的信心更有一定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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