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多利亞訊) 根據《就業標準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擬議修訂案,患有嚴重疾病或受傷的員工將獲得更完善的工作保障。
修例後,受僱人士可於12個月內申請最多27周的無薪、職位受保障病假,以用於治療及康復。
這項修訂將使卑詩省的僱員保障標準與加拿大其他司法管轄區一致,並與聯邦政府的《就業保險疾病福利》(Employment Insurance Sickness Benefits) 計劃所提供的財務支援相符。
省長尹大衛 (David Eby) 說:「任何人都不應被迫在健康與工作之間做出選擇。這項擬議修訂將確保患有嚴重疾病或受傷的僱員能安心休養和康復,而僱主亦能留住技術人才。這項改變旨在讓卑詩省成為更適合生活與工作的地方。」
目前,《就業標準法》尚未為因個人嚴重疾病或傷患而無法工作的員工提供長期工職保障。雖然有長期病患或殘障的僱員,現時可根據《卑詩人權法》(B.C. Human Rights Code) 獲得免受歧視的法律保護,但新修訂將會把有關保障正式納入《就業標準法》之內。
勞工廳長韋瑞珍 (Jennifer Whiteside) 說:「每位卑詩省民都會認識一些曾被重病影響的人,例如:癌症、多發性硬化症、心臟病或柏金遜症等。在人生最艱難的時刻,人們需要確信能夠保住自己的工作崗位,從而可安心請假接受治療及康復。卑詩省每年約有3.1萬人確診患癌,我們必須為員工及其家庭提供這項保障。」
這項保障適用於所有受《就業標準法》涵蓋,並因嚴重個人疾病或傷患而無法工作至少一周 (連續七天) 的僱員。病假可分段申請,並非必須一次過用完,以確保需要接受治療 (例如化療) 或患有間歇性疾病 (如多發性硬化症) 的工人,有足夠時間治療與休養。
申請這類病假時,僱員必須提供醫生或執業護士簽發的醫療證明,並列明因健康理由無法工作而須休假的日期。
勞工廳早前已與僱主團體、勞工代表及醫療界人士進行諮詢,以協助制定該法案。大多數參與者對此修訂均表示支持,認同僱員在經歷嚴重疾病或傷患並康復後,應有權重返其工作崗位。
速覽:
- 安省、緬省、魁省,諾華斯高沙省 (Nova Scotia) 及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均已實施類似的27周無薪、職位受保障病假規例,薩斯喀徹溫省 (Saskatchewan) 亦會在短期內推出類似政策
- 目前,卑詩省有24.5萬名癌症患者,其中42% 於確診後已存活超過10年
- 根據加拿大殘疾管理專業人員協會 (Canadian Society of Professionals in Disability Management)資料顯示,全國勞動人口中,佔8% 至12% 因傷患而無法工作,並正在領取勞工賠償、長期殘疾或每周津貼福利
- 嚴重受傷包括因親密伴侶暴力或交通意外而導致長期傷害